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02执3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沧州鑫狮健身拓展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十三化建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3081074530。
法定代表人:孙秀云,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执行人:湖州合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志成路3号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551775507J。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沧州鑫狮健身拓展器械有限公司与***、湖州合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一处,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位于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国际花园4幢1-602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毕凤祥
审 判 员 沈志学
人民陪审员 杨 雪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