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鑫狮健身拓展器械有限公司

沧州鑫狮健身拓展器械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02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鑫狮健身拓展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十三化建北。
被执行人***,居住地西安市未央区。
申请执行人沧州鑫狮健身拓展器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02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忠宏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张连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