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902民初799号
原告:沧州鑫狮健身拓展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长芦大道**化建北。
法定代表人:孙秀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峰,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汉族,1978年7月17日生。
原告沧州鑫狮健身拓展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沧州鑫狮健身拓展器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鑫狮健身拓展器械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杨洲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