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燊祥电梯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燊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13民催2号
申请人:**燊祥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937062489,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2。
法定代表人:顾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诒,女,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燊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4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燊祥电梯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2302920、票面金额10000元、出票人为**燊祥电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京天京建筑工程监理事务所、出票日期为2019年8月19日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燊祥电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燊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宁华
审 判 员 蒋 文
审 判 员 张 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耿 苗
书 记 员 田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