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1102民初220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生,甘肃省会宁县人,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郭城驿镇驮营村东湾社22号2室。
委托代理人***,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西楚泓绿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定西楚泓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付款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定西楚泓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