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民初15413号
原告:贵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万双,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贵州长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贵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贵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冯 雪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