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富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市沛琪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贵州泰富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44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福岗路197号4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4079739U。
法定代表人:全建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喜,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磊,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荷泉街道麒麟路6号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DN12Q3Y。
法定代表人:刘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万鑫同护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城东路4号1栋3单元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DTCY23M。
法定代表人:刘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系贵州长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上诉人东莞市**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万鑫同护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1)黔0201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因鉴定事项涉及到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1)黔0201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东莞市**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0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马功云
审 判 员 杨 梅
审 判 员 蒙彩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婷婷
书 记 员 方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