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朝阳区吉佳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吉林省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民初8036号

原告:朝阳区吉佳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朝阳经济开发区瑞鹏路**A3(富锋镇双山村四社)。

经营者:邵振辉,男,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吉林省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顺风大市场**div>

法定代表人:黄玉江。

被告:***,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男,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朝阳区吉佳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吉林省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朝阳区吉佳建筑器材租赁站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朝阳区吉佳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乃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