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久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5民初3734号
原告:吉林省久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与惠工路交汇长春东北亚国际采购中心A2栋。    
法定代理人:王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浩博,吉林国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顺风大市场38-3号。    
法定代表人:黄玉江。    
原告吉林省久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久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久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久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2元,由吉林省久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