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逸励实业(长春)有限公司等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民初832号
原告:***,男,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逸励实业(长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开区东方广场城市综合体A区2022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冬冬。
被告:吉林省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开区顺风大市场38-3号。
法定代表人:黄玉江
被告:长春市大禾一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开区哈尔滨大街388号2栋厂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逸励实业(长春)有限公司、吉林省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大禾一品食品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谷海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宫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