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0)吉0102民初68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曲 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