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执保1545号
申请人:***,男,1990年3月出生,汉族,住所**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申请人:**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劳动争议一案,***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省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149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6149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