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永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初424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商水县城市管理局。
负责人:***,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永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水县城市管理局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钱红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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