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5833号之一
原告江苏永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凯进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永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永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4元,减半收取计776元,由原告江苏永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磊
审 判 员 高 阳
人民陪审员 吴伟霞
书 记 员 徐梦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