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青01知民初154号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华体公司)与被告江***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华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华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江***公司赔偿四川华体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0元;2.判令江***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四川华体公司致力于打造为全球城市照明管家式企业,在此目标上四川华体公司近年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用于技术产品的研发,有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较强的创新能力。目前公司已获300多项国家专利,其中四川华体公司于2009年8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灯(**)”的外观设计专利,该申请于2010年5月12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930109818.7。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自投入市场后,由于其新颖、美观的外形,很快受到了广大用户的肯定和欢迎,产品畅销国内外,给四川华体公司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也正因如此,该专利也很快成为被侵权的对象,市场上出现众多未经授权的生产者及销售者,瞄准该专利产品的市场价值,大量生产和销售侵犯四川华体公司专利权的商品,非法牟利,给四川华体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2019年8月,四川华体公司发现在祁连县鹅堡镇安装的路灯与前述外观设计专利权特征高度相似,足以造成公众混淆,侵犯了四川华体公司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给四川华体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江***公司辩称,四川华体公司诉称的祁连县鹅堡镇安装的路灯,江***公司并非该路灯的制造者、出售者,并不是专利方案的呈现者,也并非将专利技术方案在产品上予以再现的主体,所以江***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四川华体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四川华体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川华体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江***公司企业登记信息。该组证据拟证明四川华体公司、江***公司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2019)**蜀证内民字第5104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主要内容为第1193783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编号为【(17)专利-8No76173670】、【(18)专利-8No89987264】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第1193783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载明外观设计名称为灯(**),专利号为ZL200930109818.7,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8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5月12日,专利权人为四川华体灯业有限公司。2013年2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专利号ZL200930109818.7的专利权人由四川华体灯业有限公司变更为西宁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四川华体公司于2018年8月3日缴纳了2019年度的外观设计专利年费。该组证据拟证明四川华体公司系案涉专利的专利权人。 第三组证据:(2016)**蜀证内民字第4224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主要内容为第17833号、第2194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上述二份审查决定书均维持专利权有效。该组证据拟证明案涉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维持专利权有效。 第四组证据:侵权图片、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四川华体公司代理人与****微信聊天截图。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载明文件名称为TSA_IMG_20190814213440.jpg,申请人为**,申请时间为2019年8月14日21时34分46秒,位置信息为纬度37.96686469184028、经度100.93916286892362。该组证据拟证*****公司实施了侵害四川华体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江***公司对四川华体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证据均无异议,对第四组证据中实物照片的真实性、实物拍摄地点无异议,对铭牌无异议,认可铭牌载明的厂家名称是江***公司的曾用名,但认为图片无法证明铭牌和灯柱是一体的,正常情况下铭牌位置在灯柱下方,四川华体公司提供的照片整体下方没有铭牌,通过所提交的照片显示,四川华体公司存在将铭牌和灯具拍摄于同一照片中的行为,四川华体公司举证存在瑕疵。 经审查,江***公司对四川华体公司提交的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第四组证据中四川华体公司代理人与****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侵权图片是取证人员沿途拍摄形成,其中铭牌照片与路灯整体照片并非同一时间形成,铭牌照片仅为含有铭牌的局部照片,无法证实铭牌照片所对应的物品就是案涉被控侵权路灯,即使该铭牌照片所对应的物品系路灯,但该铭牌照片仅拍摄了铭牌部分,未能显示铭牌以上灯头部分的外观形状,且从四川华体公司提交的含有路灯整体的侵权图片中无法清晰显示灯柱上附着了标有江***公司曾用名的铭牌,以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未能显示图片具体内容,证书载明的申请人为**,与四川华体公司提交的其公司代理人和****微信聊天截图不具有关联性,故对第四组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江***公司未提交证据。 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辩解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9年8月20日,四川华体灯业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灯(**)”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0年5月1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30109818.7。2013年2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专利号ZL200930109818.7的专利权人由四川华体灯业有限公司变更为西宁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四川华体公司于2018年8月3日缴纳了2019年度的外观设计专利年费。 申请人**于2019年8月14日21时34分46秒在纬度37.96686469184028、经度100.93916286892362的位置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对文件名称为TSA_IMG_20190814213440.jpg的图片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 另查明,江***公司系于2009年3月12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工程、公路机电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及桥梁亮化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安防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喷泉水景工程、雕塑工程、光伏电站工程、景观照明工程施工、安装,交通器材、安防监控设备、信号灯、智能信号机、标志牌、护栏、标线、智能公交站台、智能路灯、风光互补节能路灯系统、太阳能电池组件、LED灯具、灯杆、照明器材、电器配件、电力钢杆、电力铁塔、太阳能路灯、LED产品、通讯设备、触摸屏、显示屏、文教器材、运动健身器材、景观喷泉、雕塑制造、加工、销售,电线电缆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6年8月11日,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更名为江***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江***公司是否实施了四川华体公司诉称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四川华体公司提交了侵权图片、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四川华体公司代理人与****微信聊天截图,拟证*****公司实施了侵害四川华体公司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江***公司质证认为,其公司对实物照片的真实性、实物拍摄地点无异议,对铭牌无异议,认可铭牌载明的厂家名称是其公司的曾用名,但认为图片无法证明铭牌和灯柱是一体的,正常情况下铭牌位置在灯柱下方,四川华体公司提供的照片整体下方没有铭牌,通过所提交的照片显示,四川华体公司存在将铭牌和灯具拍摄于同一照片中的行为,四川华体公司举证存在瑕疵。经审查,根据四川华体公司代理人与****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侵权图片是取证人员沿途拍摄形成,其中铭牌照片与路灯整体照片并非同一时间形成,铭牌照片仅为含有铭牌的局部照片,无法证实铭牌照片所对应的物品就是案涉被控侵权路灯,即使该铭牌照片所对应的物品系路灯,但该铭牌照片仅拍摄了铭牌部分,未能显示铭牌以上灯头部分的外观形状,且从四川华体公司提交的含有路灯整体的侵权图片中无法清晰显示灯柱上附着了标有江***公司曾用名的铭牌,以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未能显示图片具体内容,证书载明的申请人为**,与四川华体公司提交的其公司代理人和****微信聊天截图不具有关联性,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江***公司实施了侵害四川华体公司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四川华体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长  张 磊 审 判 员  张 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朱鑫垚 书 记 员  潘 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