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0民初371号
原告河北冠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
法定代表人梁砚清。
委托代理人许国臣。
委托代理人耿玉文,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基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
法定代表人李福元,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欣良,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冠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涞源县基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冠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冠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冠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53.64元,减半收取5177元,原告河北冠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保全费3276元,由原告河北冠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韩志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