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嘉诚兴业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03民初466号
原告:**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磊,系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嘉诚兴业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显。
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嘉诚兴业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404元,减半收取为7202元,由**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