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宜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20民初1550号
原告:上海宜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宜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8年1月25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宜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16元,减半收取计2,408元,由原告上海宜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