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终14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12月2日出生,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邙岭路5号。
法定代表人:韦永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军,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3民初4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收取193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文娟
审判员  董 鹏
审判员  杨献民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