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终17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飘萍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叶益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大伟,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巧燕,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20)皖0811民初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武

审判员  金京

审判员  崔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马雷书记员代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