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84民初290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城市楚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扬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文斌,宜城市小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佰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城关镇长征北路金色华府南侧欧诺装饰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诉被告***、安徽佰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安徽佰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4月2日赔偿给原告***55000元,并自愿放弃对***的追偿权,原告***不再要求安徽佰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安徽佰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安徽佰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