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28执恢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陵水黎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东阳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佐村镇佐村原工办。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阳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9028民初7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阳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琼9028执恢1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