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28民初5954号
原告:***,女,1957年4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茌平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游恒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工业区开发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阳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佐村镇佐村原工办。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龙游恒毅房地产有限公司、东阳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