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202民初326号
原告: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杨文向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亮,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1栋9层907号。
法定代表人:杜典,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经催缴仍未缴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武 泽 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格桑曲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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