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民初3060号之一
原告:四川仁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滨河北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周安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仕红,四川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显合饲料添加剂厂,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驿都中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刘嘉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东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晨华路3号。
法定代表人:潘海洪,董事长。
第三人:四川兴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金银花街25号3栋1楼10号。
法定代表人:朱敏。
第三人:罗仁强,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仁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显合饲料添加剂厂以及第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兴怡电气有限公司、罗仁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仁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仁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仁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787.5元,由原告四川仁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蒲彦仪
人民陪审员 李公凤
人民陪审员 余 力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邓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