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峰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峰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02民初1201号
原告:福建峰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苏坂镇苏坂村苏新路56-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49K2W49。
法定代表人:陈灿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生虎,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男,199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远兆、陈晓叶,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峰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正工程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峰正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生虎、林峰,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远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峰正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峰正工程公司与**2019年12月13日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2.判令**支付保底利润分成248710元,并支付以248710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4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支付利息;3.判令**因单方面违约支付峰正工程公司违约金10万元;4.判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3日,由峰正工程公司授权的代表林峰与**签订了长汀县奋力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森林质量提升项目第一阶段(劳务部分)承包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工程地点为长汀县大同镇、馆前镇、童坊镇、南山镇;工程内容为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含税中标金额15%向甲方(峰正工程公司)上缴基本承包保底利润分成497420元,第一笔7.5%基本承包保底利润分成248710元在协议签署后8小时内支付,剩余7.5%基本承包保底利润分成在第一笔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乙方应全面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的职责、义务,并承担一切经济责任。业主与甲方在施工合同协议中的约束条款对乙方两样有效。乙方还应协助办理有关工程开工前所需的手续和资料,并承担该项所发生的费用。乙方在应付给甲方管理费等费用时,乙方应及时支付给甲方,如逾期未支付,乙方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甲方利息。业主要求甲方提交的10%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金由乙方筹措资金以甲方名义提交。乙方若不严格履行承包协议书的相关条款,在中途恶意停工,中途退出施工或在本协议书生效12小时内,乙方没有向甲方支付第一笔(次)管理费时,甲方有权解除承包协议有权将各类保证金及保函予以没收……,乙方违约需要独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量拾万元整。3甲方任命乙方**为本工程现场负责人,协助项目经理完成本工程相关的所有工作……。
双方签署承包协议后,**雇请工人在长汀县童坊镇种树。按协议约定,**承包后施工现场工人及工资均由**负责。2020年春节过后,**无故拒绝进场施工。在业主催促下,2020年2月28日,峰正工程公司只得以降低保底利润分成的方式与案外人陈某、徐某重新签订了承包协议进行施工,在2020年春节至2月28日期间,由于**拒绝施工造成错失植树时间,原计划在此期间植树1500亩减少到只种植了800亩,让峰正工程公司承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按协议约定进场施工,已经实际履行了协议,在**雇请工人进场施工一个多月后,**单方面拒绝施工给峰正工程公司造成了损失,属违约行为。同时**在签订本承包协议后,未按照约定向峰正工程公司支付第一笔7.5%基本承包保底利润分成248710元,**的行为侵犯了峰正工程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辩称,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的规定,本案的案由应为劳动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本案中,**提供的是劳务工作,而非承揽工作。承揽合同范围仅包括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校验以及铁路机车、车辆建造。
2.峰正工程公司与**所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从协议第一条、第二条可以看出,协议名为劳务承包协议,实质为项目整体转包协议,整体转包属法律禁止事项,应属无效,根据协议第2.0款约定,峰正工程公司收取保底利润,这一条款属于利润分成保底条款,应属无效,峰正工程公司无权据此要求支付保底利润分成。
3.涉案项目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峰正工程公司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在2019年12月8日进场干活,峰正工程公司自始至终都未支付分文的农民工工资,经多次催要峰正工程公司均拒绝支付,导致农民工在2020年1月13日全部退场。农民工退场后,班组负责人钟某和农民工多次向长汀县劳动局执法大队反映农民工事宜,长汀县劳动局执法大队也召集了峰正工程公司进行了协调;同时,钟某和农民工还和峰正工程公司在新罗区××街道司法所进行了协调,但峰正工程公司至今未支付分文的农民工工资。由于峰正工程公司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根本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根本就无法继续召集农民工进行施工。
综上,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峰正工程公司违约在先,峰正工程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合同法无法履行的过错在于峰正工程公司,而非**。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20年1月10日,长汀县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包人)与峰正工程公司(承包人)签订编号为Gtlyfz180109的《长汀县2020年奋力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森林质量提升项目第一标段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长汀县2020年奋力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森林质量提升项目第一标段;工程地点为长汀县大同镇、古城镇、馆前镇、童坊镇、南山镇、策武镇、新桥镇、濯田镇、河田镇、涂坊镇;工程规模、数量为本次项目投资额总计2055.362438万元,其中本项目建设内容为长汀县2020年奋力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森林质量提升项目规划设计面积总计50198亩(其中示范片合计8326亩),本项目一共分为六个标段。第一标段包含1号项目区(大同镇高坑村)面积1236亩、2号项目区(古城镇古城、井头、元坑村)面积1348亩、3号项目区(古田镇中都村)面积446亩、4号项目区(古城镇古城、苦竹、下增村)面积1200亩、5号项目区(馆前马坪、汀东(补植)/严坊村)面积687亩、6号项目区(童坊镇新畲、林田村(补植))面积1500亩、32号项目区(南山镇连屋岗村(新造))面积185亩、33号项目区(南山镇大田、严婆田村)面积880亩、34号项目区(南山镇中复村)面积356亩、35号项目区(南山镇杨谢村)面积217亩;(具体以投标人提供的长汀县2020年奋力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森林质量提升项目作业设计为准)。开工日期为2019年12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12月9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080日历天;合同价款金额为332443.27元,本项目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确定;本项目不允许承包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如承包人将工程进行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或者违法分包,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出场并按施工合同总额5%处罚承包人,并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重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9年12月13日,峰正工程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长汀县2020年奋力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森林质量提升项目第一标段(劳务部分)施工公司人员内部劳务班组承包协议书》,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长汀县2020年奋力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森林质量提升项目第一标段(劳务部分),工程地点为长汀县大同镇、古城镇、馆前镇、童坊镇、南山镇,工程内容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工期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相关合同规定;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以含税中标金额15%向甲方上缴基本承包保底利润分成497420元,第一笔7.5%基本承包保底利润分成248710元在协议签署后8小时内支付,剩余7.5%基本承包保底利润分成248710元在第一笔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超出含税中标价部分,乙方按工程含税结算造价金额的15%向甲方上缴超出部分利润分成,在最后结算中结清扣除。质量安全保证金按每笔进度款的3%扣除,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乙方。税金及其他按实际需要交纳的费用由乙方交纳,如由业主代扣代缴的,可由业主代扣代缴。本协议签订生效后本工程乙方的一切降低此承包费率的补充协议都为无效协议。业主要求甲方提交的10%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金有乙方筹措资金以甲方的名义提交。乙方负责向业主按工程进度收取进度款:1.以收到进度款为依据,扣除管理费和税金等代缴部分后其余的进度款应全额支付乙方。按甲方的财务制度办理相关手续后,完成工程款的拨付。2.在每次工程款拨付的同时,乙方应提供等额的税务发票和等同于65%以上进度款的材料发票。3.在拨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乙方应提供工人工资表供甲方存档,工资表不能代签字,凡发现代签字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此次工程进度款,待到下次进度款时一起支付。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向甲方付清全部管理费。乙方应及时支付材料款、设备租赁款、劳务费,若乙方欠款阻碍工程进度或使甲方遭受经济纠纷,只要材料供应方、设备租赁房、劳务提供方有足够证据证明乙方因分包工程欠其款项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并替乙方支付该部分款项。若有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到劳动局上访的,甲方因此被纳入属于“有欠薪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名单,则乙方愿付甲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壹拾万元。乙方若不严格履行承包协议书的相关条款,在中途恶意停工,中途退出施工或在本协议书生效12个小时内,乙方没有向甲方支付第一笔(次)管理费时,甲方有权解除承包协议,有权将各类保证金及保函予以没收。前期所完成的工程量不与办理最终结算,后续工程量甲方有权调配安排,并完成工程施工。乙方违约需要独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整。如现有的工程价值不够补偿造成甲方经济与名誉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事造成的所有损失。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起诉。
**于2019年12月9日组织工人进场施工,直至2020年1月13日。春节过后因未支付工人工资等原因,工人未再返回工地施工。
2020年2月25日,长汀县林业局向峰正工程公司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载明:你公司中标的长汀县2020年奋力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2020年林业项目(马尾松林优化改造),经林业局挂钩责任人员现场质量督查,存在以下问题:南山镇连屋岗村新造林山沟,火烧迹地林木未清理(仅清理的三分之一),挖穴才完成总任务面积四分之一,切挖穴密度不够。另大同、严婆田、中美、杨谢村森林抚育还没有开始。
2020年2月28日,峰正工程公司(甲方)与案外人陈某(乙方)签订《长汀县2020年奋力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森林质量提升项目第一标段(劳务部分)施工公司人员内部劳务班组承包协议书》,合同主要约定:乙方承包范围为5号项目区(馆前镇马坪、汀东村(补植)/严坊村)和32号项目区(南山镇连屋岗村(新造)三年内的种植、抚育)以含税中标金额13%向甲方上缴基本承包保底利润分成89083元,第一笔6.5%基本承包保底利润分成44541.5元在协议签署后8小时内支付,剩余6.5%基本承包保底利润分成44541.5元在第一笔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其他条款约定与峰正公司和**签订的《长汀县2020年奋力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森林质量提升项目第一标段(劳务部分)施工公司人员内部劳务班组承包协议书》基本相同。
2020年3月1日,峰正工程公司(甲方)与案外人徐某(乙方)签订《长汀县2020年奋力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森林质量提升项目第一标段(劳务部分)施工公司人员内部劳务班组承包协议书》,合同主要约定:乙方承包童坊镇新畲、林田村(补植)项目3年种植及抚育,已含税中标金额11%向甲方上缴基本承包保底利润分成173042元,第一笔5.5%基本承包保底利润分成86521元在协议签署后8小时内支付,剩余5.5%基本承包保底利润分成86521元在第一笔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其他条款约定与峰正公司和**签订的《长汀县2020年奋力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森林质量提升项目第一标段(劳务部分)施工公司人员内部劳务班组承包协议书》基本相同。
2020年4月7日,峰正工程公司(甲方)与案外人陈某(乙方)签订《长汀县2020年奋力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森林质量提升项目第一标段(劳务部分)施工公司人员内部劳务班组承包协议书》,合同主要约定:乙方承包1号项目区(大同镇高坑村)面积1236亩、2号项目区(古城镇古城、井头、元坑村)面积1348亩、3号项目区(古城镇中都村)面积446亩、4号项目区(古城镇古城、苦竹、下增村)面积1200亩、33号项目区(面积356亩)、35号项目区(南山镇杨谢村)面积217亩三年内的种植、抚育,以含税中标金额13%向甲方上缴基本承包保底利润分成155100元,第一笔6.5%基本承包保底利润分成77550元在协议签署后8小时内支付,剩余6.5%基本承包保底利润分成77550元在第一笔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其他条款约定与峰正公司和**签订的《长汀县2020年奋力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森林质量提升项目第一标段(劳务部分)施工公司人员内部劳务班组承包协议书》基本相同。
现峰正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本案中,峰正工程公司与**签订的《长汀县2020年奋力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森林质量提升项目第一标段(劳务部分)施工公司人员内部劳务班组承包协议书》,**雇请工人按照业主单位的要求进行劈草、挖穴、种植,与前述承揽合同定义的内容不一致,故峰正工程公司与**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承揽合同,应属于承包合同,故本案应按合同纠纷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案涉合同约定“乙方若不严格履行承包协议书的相关条款,在中途恶意停工,中途退出施工或在本协议书生效12个小时内,乙方没有向甲方支付第一笔(次)管理费时,甲方有权解除承包协议”,本案中,**雇请的工人在2020年春节过后未再返回工地施工,属中途退出施工,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峰正工程公司有权解除双方于2019年12月13日签订的《长汀县2020年奋力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森林质量提升项目第一标段(劳务部分)施工公司人员内部劳务班组承包协议书》。关于**是否应当支付峰正工程公司保底利润分成248710元及利息的问题。虽然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应以含税中标金额15%向峰正工程公司支付基本承包利润分成497420元,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完成案涉工程的全部工作,同时峰正工程公司在本案中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案涉工程实际已经取得利润及利润的具体金额的情况要求**支付保底利润分成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平原则,且从峰正工程公司与案外人陈某、徐某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峰正工程公司因案涉工程收取的保底利润已高达417225元,现峰正工程公司要求**支付保底利润分成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问题。峰正工程公司主张**雇请工人进场施工一个多月后单方拒绝施工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主张因峰正工程公司未支付工人工资,导致工人拒绝返回场地施工。但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乙方应及时支付材料款、设备租赁款、劳务费”来看,即**负有支付工人劳务费的合同义务,故对**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因**未支付工人劳务费致使工人拒绝返场施工,属**中途退出施工,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乙方违约需要独立向甲方支付违约费壹拾万元整”,但合同自由并非绝对,需要以合同正义予以规制。本案中,峰正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违约造成其实际损失的情形下,本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及2020年春节期间正值新型冠状病毒爆发期等因素,酌定**应支付峰正工程公司违约金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福建峰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于2019年12月13日签订的《长汀县2020年奋力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森林质量提升项目第一标段(劳务部分)施工公司人员内部劳务班组承包协议书》;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峰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60000元;
三、驳回福建峰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3元,减半收取计5101.5元,由福建峰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451.5元,由**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江  晓  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卢晓青(代)
附件一: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判决书履行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10××××44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