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民终13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远兆,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叶,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峰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苏坂镇苏坂村苏新路56-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49K2W49。
法定代表人:陈灿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生虎,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峰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正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2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远兆与被上诉人峰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郭生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依法判决原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错误地适用了公平原则、诚信原则。1.从合同内容、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等事实来看,违背公平、诚信原则的是被上诉人,而非上诉人。(1)合同内容方面:《施工公司人员内部劳务班组承包协议书》总共5页,全部条款约定的都是上诉人的义务,对上诉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没有作任何约定,完全剥夺了上诉人作为合同相对方应该享有的合同权利。同时,这一份合同对于被上诉人应该履行哪些合同义务,也没有作任何的约定。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合同内容严重违背公平原则。(2)合同签订方面:这一份合同是被上诉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单方制定的合同,上诉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并不存在任何的话语权,上诉人必须无条件遵守合同的全部内容。同时,该份合同不但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适用,还适用于被上诉人与陈天金、徐永锋等人之间。(3)合同履行方面:从2019年12月8日上诉人组织工人进场施工至2020年1月13日工人退场,在这一个多月时间里,被上诉人并没有支付分文的工人工资,更没有向上诉人支付分文的款项。由于工资得不到支付,工人先后到长汀县劳动局、新罗区西陂街道司法局等多个政府部门反映被上诉人欠薪事宜,被上诉人也先后派员工参与协调并且同意在一定期间内支付,但至今1年多了,被上诉人仍未支付分文的款项或工资。由此可见,被上诉人的行为明显属于不诚信的履约行为。2.公平原则考究的是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诚信原则指导着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平衡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但从以上三个事实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从合同制定、签订之初,就剥夺了上诉人应该享有的合同权利,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又拒绝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利用合同优势地位地制造合同履行障碍,最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3.如果依照原判决执行,将导致一个民事主体之间利益严重失衡的结果:被上诉人利用其制定的合同优势地位,不但不用支付农民工工资,还无需向上诉人支付任何合同利益(合同对此没有任何约定),并且还可以从中获取6万元的违约金。也就是说,上诉人不但白干了1个多月活,还得去帮被上诉人付农民工工资,并且还得支付6万元给被上诉人,这对于被上诉人而言,无异于天上“掉馅饼”。
二、原审判决违背了民商事合同“损失补偿”原则。根据合同约定,上诉人应支付的保底利润为248710元、违约金10万元,合计348710元。同时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通过和陈天金、徐永锋等人另行签订合同获取了417225元保底利润,该金额远远超过上诉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保底利润248710元,也超过了上诉人违约情况下应支付的保底利润和违约金的合计金额。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被上诉人通过解除合同,不但不存在任何的损失,并且还额外获得了更高的利润。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仍然判决上诉人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明显违背“损失补偿”原则,也超出了合同签订之时当事人可预见损失范围。
峰正公司辩称:
一、2019年12月13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长汀县奋力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森林质量提升项目第一阶段(劳务部分)--施工公司人员内部劳务班组承包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书上约定了具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违约条款。1.首先要明确2019年12月13日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何种合同,有无履行的可能。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承包合同是正确的,在承包合同中双方约定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施工过程中由上诉人支付材料款、设备租赁款、劳务费等,由于上诉人单方面违约,被上诉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均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上诉人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于协议的内容是知悉的,同时双方不止一次合作,作为市场经营的主体,应当承担在承包过程中的风险。3.对于案涉协议,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被胁迫等无效情形。而在协议中关于如何支付工程款也作了具体的约定,被上诉人以收到业主的工程进度款为依据,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额向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也在承担义务。4.事实证明,在上诉人无理退出工地施工后,由被上诉人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并未发生其他的纠纷,因此也进一步说明协议完全是能履行的。在2019年12月8日上诉人组织工人进场后施工至2020年1月13日工人退场,因协议约定被上诉人收到业主的进度款为依据,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额支付给上诉人。上诉人施工一个月时,被上诉人当时并未收到业主方的进度款,因此进场后的工人工资理应由上诉人一方先承担。造成协议无法履行是因上诉人单方面违约造成。
二、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损失补偿”原则:1.案涉协议中约定上诉人应当支付给被上诉人含税中标金额15%的保底利润分成497420元,此利润分成是建立在上诉人能按协议完成承包工程后,被上诉人在取得业主的进度款后按比例所得的保底利润,因工程总量是确定的,因此由此产生的利润是可以估算的。上诉人在施工一个月后,即单方面拒绝进场施工,因此不能产生既定的利润原因是上诉人拒绝履行协议,并非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约定的利润过高。如果上诉人按协议施工,被上诉人未按工程进度款发放工程款则是被上诉人违约。2.即便是双方约定被上诉人所得的保底利润过高,也可以在履行协议中进行调整。而上诉人在施工一个月后,不支付工人工资,单方面拒绝进场施工,给被上诉人造成较大的损失。因此本案中是上诉人没有诚信原则,法律不应当保护此种不诚信行为。3.案涉协议中约定上诉人应当支付给被上诉人含税中标金额15%的保底利润分成共497420元。而在2020年1月13日后,由于上诉人单方面拒绝继续施工,造成被上诉人降低了保底利润与他人签订了承包合同造成了直接损失,同时由于延误了季节,造成了植树面积减少,还有上诉人雇请工人施工不合格造成返工,以上都给被上诉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4.被上诉人的损失包括以下:(1)上诉人保底利润分成497420元-陈天金89083元-陈天金155100元-徐永锋173042元=80195元(直接损失);(2)第二项由于上诉人的耽搁季节来不及耕种亩数损失:(5号区少75亩X526元+6号区791亩X1048元+32号区4亩X1748元)x15%利润=损失131311.5元。以上两项合计:80195元+131311.5元=211506.5元。(3)协议中还约定了违约方出现违约情况后,应当单独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收取违约金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违约金远远无法弥补被上诉人的损失,因此被上诉人主张的违约金不会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
峰正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峰正公司与**2019年12月13日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2.判令**支付保底利润分成248710元,并支付以248710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4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支付利息;3.判令**因单方面违约支付峰正公司违约金10万元;4.判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20年1月10日,长汀县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包人)与峰正公司(承包人)签订编号为Gtlyfz180109的《长汀县2020年奋力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森林质量提升项目第一标段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长汀县2020年奋力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森林质量提升项目第一标段;工程地点为长汀县大同镇、古城镇、馆前镇、童坊镇、南山镇、策武镇、新桥镇、濯田镇、河田镇、涂坊镇;工程规模、数量为本次项目投资额总计2055.362438万元,其中本项目建设内容为长汀县2020年奋力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森林质量提升项目规划设计面积总计50198亩(其中示范片合计8326亩),本项目一共分为六个标段。第一标段包含1号项目区(大同镇高坑村)面积1236亩、2号项目区(古城镇古城、井头、元坑村)面积1348亩、3号项目区(古田镇中都村)面积446亩、4号项目区(古城镇古城、苦竹、下增村)面积1200亩、5号项目区(馆前马坪、汀东(补植)/严坊村)面积687亩、6号项目区(童坊镇新畲、林田村(补植))面积1500亩、32号项目区(南山镇连屋岗村(新造))面积185亩、33号项目区(南山镇大田、严婆田村)面积880亩、34号项目区(南山镇中复村)面积356亩、35号项目区(南山镇杨谢村)面积217亩;(具体以投标人提供的长汀县2020年奋力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森林质量提升项目作业设计为准)。开工日期为2019年12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12月9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080日历天;合同价款金额为332443.27元,本项目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确定;本项目不允许承包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如承包人将工程进行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或者违法分包,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出场并按施工合同总额5%处罚承包人,并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9年12月13日,峰正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长汀县2020年奋力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森林质量提升项目第一标段(劳务部分)施工公司人员内部劳务班组承包协议书》,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长汀县2020年奋力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森林质量提升项目第一标段(劳务部分),工程地点为长汀县大同镇、古城镇、馆前镇、童坊镇、南山镇,工程内容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工期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相关合同规定;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以含税中标金额15%向甲方上缴基本承包保底利润分成497420元,第一笔7.5%基本承包保底利润分成248710元在协议签署后8小时内支付,剩余7.5%基本承包保底利润分成248710元在第一笔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超出含税中标价部分,乙方按工程含税结算造价金额的15%向甲方上缴超出部分利润分成,在最后结算中结清扣除。质量安全保证金按每笔进度款的3%扣除,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乙方。税金及其他按实际需要交纳的费用由乙方交纳,如由业主代扣代缴的,可由业主代扣代缴。本协议签订生效后本工程乙方的一切降低此承包费率的补充协议都为无效协议。业主要求甲方提交的10%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金有乙方筹措资金以甲方的名义提交。乙方负责向业主按工程进度收取进度款:1.以收到进度款为依据,扣除管理费和税金等代缴部分后其余的进度款应全额支付乙方。按甲方的财务制度办理相关手续后,完成工程款的拨付。2.在每次工程款拨付的同时,乙方应提供等额的税务发票和等同于65%以上进度款的材料发票。3.在拨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乙方应提供工人工资表供甲方存档,工资表不能代签字,凡发现代签字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此次工程进度款,待到下次进度款时一起支付。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向甲方付清全部管理费。乙方应及时支付材料款、设备租赁款、劳务费,若乙方欠款阻碍工程进度或使甲方遭受经济纠纷,只要材料供应方、设备租赁房、劳务提供方有足够证据证明乙方因分包工程欠其款项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并替乙方支付该部分款项。若有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到劳动局上访的,甲方因此被纳入属于“有欠薪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名单,则乙方愿付甲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壹拾万元。乙方若不严格履行承包协议书的相关条款,在中途恶意停工,中途退出施工或在本协议书生效12个小时内,乙方没有向甲方支付第一笔(次)管理费时,甲方有权解除承包协议,有权将各类保证金及保函予以没收。前期所完成的工程量不与办理最终结算,后续工程量甲方有权调配安排,并完成工程施工。乙方违约需要独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整。如现有的工程价值不够补偿造成甲方经济与名誉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事造成的所有损失。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起诉。
**于2019年12月9日组织工人进场施工,直至2020年1月13日。春节过后因未支付工人工资等原因,工人未再返回工地施工。
2020年2月25日,长汀县林业局向峰正公司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载明:你公司中标的长汀县2020年奋力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2020年林业项目(马尾松林优化改造),经林业局挂钩责任人员现场质量督查,存在以下问题:南山镇连屋岗村新造林山沟,火烧迹地林木未清理(仅清理约三分之一),挖穴才完成总任务面积四分之一,切挖穴密度不够。另大同、严婆田、中美、杨谢村森林抚育还没有开始。
2020年2月28日,峰正公司(甲方)与案外人陈天金(乙方)签订《长汀县2020年奋力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森林质量提升项目第一标段(劳务部分)施工公司人员内部劳务班组承包协议书》,合同主要约定:乙方承包范围为5号项目区(馆前镇马坪、汀东村(补植)/严坊村)和32号项目区(南山镇连屋岗村(新造)三年内的种植、抚育)以含税中标金额13%向甲方上缴基本承包保底利润分成89083元,第一笔6.5%基本承包保底利润分成44541.5元在协议签署后8小时内支付,剩余6.5%基本承包保底利润分成44541.5元在第一笔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其他条款约定与峰正公司和**签订的《长汀县2020年奋力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森林质量提升项目第一标段(劳务部分)施工公司人员内部劳务班组承包协议书》基本相同。
2020年3月1日,峰正公司(甲方)与案外人徐永锋(乙方)签订《长汀县2020年奋力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森林质量提升项目第一标段(劳务部分)施工公司人员内部劳务班组承包协议书》,合同主要约定:乙方承包童坊镇新畲、林田村(补植)项目3年种植及抚育,已含税中标金额11%向甲方上缴基本承包保底利润分成173042元,第一笔5.5%基本承包保底利润分成86521元在协议签署后8小时内支付,剩余5.5%基本承包保底利润分成86521元在第一笔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其他条款约定与峰正公司和**签订的《长汀县2020年奋力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森林质量提升项目第一标段(劳务部分)施工公司人员内部劳务班组承包协议书》基本相同。
2020年4月7日,峰正公司(甲方)与案外人陈天金(乙方)签订《长汀县2020年奋力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森林质量提升项目第一标段(劳务部分)施工公司人员内部劳务班组承包协议书》,合同主要约定:乙方承包1号项目区(大同镇高坑村)面积1236亩、2号项目区(古城镇古城、井头、元坑村)面积1348亩、3号项目区(古城镇中都村)面积446亩、4号项目区(古城镇古城、苦竹、下增村)面积1200亩、33号项目区(面积356亩)、35号项目区(南山镇杨谢村)面积217亩三年内的种植、抚育,以含税中标金额13%向甲方上缴基本承包保底利润分成155100元,第一笔6.5%基本承包保底利润分成77550元在协议签署后8小时内支付,剩余6.5%基本承包保底利润分成77550元在第一笔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其他条款约定与峰正公司和**签订的《长汀县2020年奋力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森林质量提升项目第一标段(劳务部分)施工公司人员内部劳务班组承包协议书》基本相同。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本案中,峰正公司与**签订的《长汀县2020年奋力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森林质量提升项目第一标段(劳务部分)施工公司人员内部劳务班组承包协议书》,**雇请工人按照业主单位的要求进行劈草、挖穴、种植,与前述承揽合同定义的内容不一致,故峰正公司与**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承揽合同,应属于承包合同,故本案应按合同纠纷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案涉合同约定“乙方若不严格履行承包协议书的相关条款,在中途恶意停工,中途退出施工或在本协议书生效12个小时内,乙方没有向甲方支付第一笔(次)管理费时,甲方有权解除承包协议”,本案中,**雇请的工人在2020年春节过后未再返回工地施工,属中途退出施工,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峰正公司有权解除双方于2019年12月13日签订的《长汀县2020年奋力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森林质量提升项目第一标段(劳务部分)施工公司人员内部劳务班组承包协议书》。关于**是否应当支付峰正公司保底利润分成248710元及利息的问题。虽然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应以含税中标金额15%向峰正公司支付基本承包利润分成497420元,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完成案涉工程的全部工作,同时峰正公司在本案中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案涉工程实际已经取得利润及利润的具体金额的情况要求**支付保底利润分成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平原则,且从峰正公司与案外人陈天金、徐永锋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峰正公司因案涉工程收取的保底利润已高达417225元,现峰正公司要求**支付保底利润分成及利息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问题。峰正公司主张**雇请工人进场施工一个多月后单方拒绝施工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主张因峰正公司未支付工人工资,导致工人拒绝返回场地施工。但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乙方应及时支付材料款、设备租赁款、劳务费”来看,即**负有支付工人劳务费的合同义务,故对**的上述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因**未支付工人劳务费致使工人拒绝返场施工,属**中途退出施工,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乙方违约需要独立向甲方支付违约费壹拾万元整”,但合同自由并非绝对,需要以合同正义予以规制。本案中,峰正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违约造成其实际损失的情形下,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及2020年春节期间正值新型冠状病毒爆发期等因素,酌定**应支付峰正公司违约金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一、解除福建峰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于2019年12月13日签订的《长汀县2020年奋力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森林质量提升项目第一标段(劳务部分)施工公司人员内部劳务班组承包协议书》;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峰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60000元;三、驳回福建峰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3元,减半收取计5101.5元,由福建峰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451.5元,由**负担650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峰正公司无异议。**对一审认定“**于2019年12月9日组织工人进场施工”有异议,实际日期是2019年12月8日。对一审已查明、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支付峰正公司违约金60000元?
本院认为,峰正公司与**签订的《长汀县2020年奋力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森林质量提升项目第一标段(劳务部分)施工公司人员内部劳务班组承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亦不属于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单方将合同义务强加于另一方的情形,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先行支付材料款、设备租赁款、劳务费,峰正公司在收到业主的进度款以后才有义务向**支付承包工程款,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导致中途退场,影响峰正公司履行其与长汀县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2.16条约定,“乙方若不严格履行承包协议书的相关条款,在中途恶意停工,中途退出施工或在本协议书生效12个小时内,乙方没有向甲方支付第一笔(次)管理费时,甲方有权解除承包协议,有权将各类保证金及保函予以没收。前期所完成的工程量不与办理最终结算,后续工程量甲方有权调配安排,并完成工程施工。乙方违约需要独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整。如现有的工程价值不够补偿造成甲方经济与名誉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事造成的所有损失。”故峰正公司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有合同和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及2020年春节期间正值新型冠状病毒爆发期等因素,酌定**应支付峰正公司违约金60000元,基本合理,本院予以维持。峰正公司在**退场后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另行与案外人陈天金、徐永锋等订立合同并据此获得利润,不能成为**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至于**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应适当折价补偿部分工程款,因其未提起反诉,亦未提交相应的工程量清单及计算单价等,具体的工程款数额无法确定,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范文祥
审 判 员 陈水柏
审 判 员 童寿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倩
书 记 员 蓝佳梦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