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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执5662号 申请执行人:***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苏坂镇苏坂村苏新路56-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49K2W4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 申请执行人***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802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违约金60000元,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65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8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2021年11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闽FQ××**号汽车(查封期限至2023年11月21日止),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50元,用于扣缴本案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0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  海  华 审 判 员 张  福  成 审 判 员 杨  启  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邓  小  凤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