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亨通网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场镇社区正街57号1单元2栋4号。
法定代表人:沈新华,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益阳夜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皇家湖村赤江咀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王耕夫。
本院在执行四川亨通网智科技有限公司与益阳夜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亨通网智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川0193民初88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受理四川亨通网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益阳夜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18235.81元,申请执行费12582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工商信息、工商股权信息及证券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益阳夜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益阳夜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后,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益阳夜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世全
审判员 刘学利
审判员 谭书琴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