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7533号
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小砚石村。
法定代表人:程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全,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灵林,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诸暨众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南街道新南村**。
法定代表人:王双凤。
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诸暨众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根据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同年12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告浙江诸暨众安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08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变更后的诉请),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陆启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天瑜
书 记 员 马媛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