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802执760号
申请执行人:仇多仁,男,生于1973年3月3日,汉族。
被执行人:四川坤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
法定代表人:陈杨,总经理。
本院(2019)川0802民初65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坤雨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坤雨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00.00元(其中租赁费80000.00元、诉讼费900.00元、执行费11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