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执他3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四川坤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萍,系公司经理。
***与四川坤雨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广劳人仲案〔2020〕69号仲裁裁决书,因四川坤雨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劳人仲案〔2020〕69号仲裁裁决书系依法成立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并依法送达。被申请人四川坤雨建设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未按仲裁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劳人仲案〔2020〕69号仲裁裁决书进入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赵波
审判员 孙政
审判员 胡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