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21执68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1月8日生,住旺苍县。
被执行人:四川坤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东路骏龙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坤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坤雨建设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102379.50元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川0821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20)川0821执682号执行通知书,并返还四川坤雨建设有限公司缴纳的案款102379.50元;申请执行人***不服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以(2020)川08执复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0)川0821执异28号执行裁定,现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0)川0821执68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益良
审判员 熊开勇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相符书记员李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