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坤雨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坤雨建设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02财保70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5日,住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飞,系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6481728R)。

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2栋B区17楼170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坤雨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708983284E)。

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苴国路东段翡翠城二期1栋2层2号。

法定代表人:赵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坤雨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元滨河支行,账号5100166863705150xxxx)、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青龙花牌坊支行,账号440223700900698xxxx)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00元。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提交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ACHD210Z0120Q00365S)在1500000.00元限额内作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坤雨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元滨河支行,账号5100166863705150xxxx)、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青龙花牌坊支行,账号440223700900698xxxx)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谭彬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袁平

书 记 员 徐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