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荣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侵权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21执异31号
案外人:阜新荣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八一路45-3-119。
法定代表人:冯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阜蒙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15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109211979××××××××,现住阜蒙县湖畔花园小区。
本院在审理阜新荣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的执行异议案件过程中,申请人阜新荣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员  李佳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洪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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