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金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04执保177号之二
申请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金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口寻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州迁善置业有限公司。
***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金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口寻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州迁善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804民初1243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扣押期限为。
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扣押的,本裁定自在先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忠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继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