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226民初160号
申请人:***,男,1959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川县。
被申请人:四川卓兴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茂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QA12。
法定代表人:余贵水,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卓兴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卓兴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卓兴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资金,限额172132.36元,冻结期限为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4日止。
案件申请费1381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兰小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饶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