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4民初1089号
原告:四川卓兴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凤仪镇禹羌大桥西端(尔玛天街)C-1-09号。
法定代表人:余贵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兵,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
被告:四川奕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中段1032号。
法定代表人:毛先荣。
原告四川卓兴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奕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卓兴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卓兴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