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盛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华盛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聂拉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235执5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华盛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福锦路一段1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成都市。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华盛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藏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藏02民终7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华盛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动产、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均无任何财产信息,通过线下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财产线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查询措施,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华盛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按期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情况,且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藏自治区聂拉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藏02民终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且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达娃**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