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盛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华盛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聂拉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235民初97号 原告:四川省华盛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次某,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广东省紫金县。 原告四川省华盛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华盛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可自由支配。原告四川省华盛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华盛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四川省华盛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结案而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四川省华盛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参 书 记 员       普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