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白朗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藏0228执保7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9年07月16日出生,藏族,住西藏自治区白朗县嘎东镇贵热村。
被保全人:四川省华盛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福锦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与四川省华盛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白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藏0228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8月18日作出裁定冻结四川省华盛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7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后发现被保全人四川省华盛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1433646.01元,实际冻结金额为1433646.0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第二项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