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盛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华盛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白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228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藏族,住址西藏自治区白朗县嘎东镇贵热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增,西藏冈仁(日喀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华盛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福锦路一段13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省华盛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分行开立的银行账户540501073636********内的存款1,730,000.00元,保全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编号:PZDM202354230000000034,责任限额/担保金额为1,730,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华盛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分行开立的银行账户540501073636********内的1,73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