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瑞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等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3财保127号

申请人:***,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邛崃市。

申请人:***,男,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崇州市。

委托代理人:胡成艾,四川致高(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安泰,四川致高(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中铁瑞城大厦**。

负责人:罗渝钦。

被申请人:***,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

被申请人:四川智瑞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文君街道办文君街84号。

法定代表人:陈琴英,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在600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四川智瑞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财产保全线索。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担保函》一份,在600000元的限额内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600000元的限额内对被申请人四川智瑞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的存款(账户:1001××××7832)、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的存款(账户:1001××××7453)、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的存款(5105xxxx0240)、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行的存款(9510xxxx6686)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申请人四川智瑞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川A5××××宝马汽车一辆、川A99v**北京牌汽车一辆、川AT××××巡洋舰汽车一辆、川AX××××中联牌汽车一辆、川AW××××中联牌汽车一辆、川AS××××中联牌汽车一辆、川AA××××中联牌汽车一辆、川A0××××黑豹牌农用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志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