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6513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加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一段258号5栋1楼21号。
被告:**,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加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68.50元,减半收取计1884.25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罗 越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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