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加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加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6513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加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一段258号5栋1楼21号。 被告:**,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加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68.50元,减半收取计1884.25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罗 越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