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民初1335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四川加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一段258号5栋1楼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加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伍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