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财保277号之一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畅,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东鹏智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9号2栋2单元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罗世鹏,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罗世鹏,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申请人:***,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东鹏智业科技有限公司、罗世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京0116财保2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东鹏智业科技有限公司、罗世鹏、***名下价值128068.8元的财产。本院执行庭依法对被申请人四川东鹏智业科技有限公司、罗世鹏、***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2021年11月29日,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东鹏智业科技有限公司、罗世鹏、***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东鹏智业科技有限公司、罗世鹏、***名下价值128068.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晓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俊忠
书 记 员 马小玲
书 记 员 杨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