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能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民能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终32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民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3单元18层1802号。
法定代表人:全国钦,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民能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3民初6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在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预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文
审判员*洁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