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79号
原告:四川中和元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渡河路9号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6K9FF58。
法定代表人:易东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波,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民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3单元18层1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XB1W7N。
法定代表人:全国钦。
被告:**,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四川中和元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民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中和元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中和元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小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