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能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中和元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四川民能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财保343号

申请人:四川中和元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6K9FF58。

法定代表人:易东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波,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民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XB1W7N。

法定代表人:全国钦。

申请人四川中和元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民能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314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金融城支行,账号:2280××××0593)。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中和元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民能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3140元(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金融城支行,账号为2280××××0593),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136元,由申请人四川中和元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林小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