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能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中和元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四川民能实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保589号

申请人:四川中和元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渡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6K9FF58。

法定代表人:易东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波,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民能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XB1W7N。

法定代表人:全国钦。

申请人四川中和元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民能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川0603财保343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0年12月16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民能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金融城支行(账号:2280××××0593)的存款账户323140元(实际冻结113554.6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0603财保343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